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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依 据 |
征收部门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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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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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征地管理费 |
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1993]189号、冀价费字[1997]2257号、冀政办函[1999]1号、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1]37号、冀价经费字[2001]32号 |
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征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
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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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出让业务费 |
冀财综字[1993]1号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
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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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开垦费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
按每平方米10―15元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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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综字[1999]117号、冀财综[1999]100号 |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市政府 |
三河市十等,1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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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闲置费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248号令(1998)年7月20日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部门 |
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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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宅基地证工本费 |
冀价经费[2001]33号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宅基地使用者 |
每证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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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登记费 |
冀土字[1992]24号、中办发[1993]10号、冀价涉字[1993]189号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国有、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个人按5―30元收取;单位根据性质不同按200―40000元收取。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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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复垦费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造成土地破坏未按要求复垦的单位和个人 |
按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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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1995]农[土]第11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收取 |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批准征用菜地的单位和个人 |
根据城市人口数量不同,按1―4万元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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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出让金 |
财综字[1992]172号文、[1993]冀财综字第1号文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收取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交易总额全额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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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使用金 |
冀政[1990]76号文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收取 |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
按每年每平方米一元以下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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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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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150号令(1994年2月27日)河北省政府110号令(1994年9月5日)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缴入国库 |
矿业权人 |
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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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
国务院240号、241、242号令(1998年2月12日) |
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评估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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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勘查登记费
采矿登记费 |
国发[1987]42号文、地矿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文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缴入国库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勘查登记费:按每小、大证50元、100元计收;采矿登记费:按换证、小、中、大证100元、200元300元、50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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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罚没收入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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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驻委25号公告);国务院150号令(1994年2月27日)、河北省政府110号令(1994年9月5日)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收取 |
违背土地管理法或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国务院150号令第14、15、16条,河北省政府110号令第14、15、16条等有关条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