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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

 

2007-07-09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省政府结合全省实际,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做了统一规定,即: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为较大数额罚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为切实把省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贯彻落实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出适合本部门的罚没制度,切实把省政府对较多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落实到实处,严格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举行听证。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在做出适合听证范围的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做处罚决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当事人的听证权力。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好听证。听证由行政执法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制作听证笔录,按要求存入行政处罚卷宗。各行政执法部门举行听证前要向市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听证后,将举行听证的案卷副本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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